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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携带或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手续
2010-07-12 09:17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申请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应通过新闻司或地方外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国短期来华采访记者,有邀请单位的,通过邀请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无邀请单位的,通过地方外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80号

  电话:010-68009047

  传真:010-68009050

  网址:https://www.miit.gov.cn/jgsj/wgj/index.html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如欲携带INMARSAT卫星可视电话设备入境并在我国境内使用,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通信中心提出入网使用申请,由该中心代办有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并代收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后,再为其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开通入网服务。

  交通运输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外馆斜街后身1号

  电话:010-65293692

  传真:010-65293693

   网址:http://www.cttic.cn

  外国记者申请在其办公楼或公寓内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当通过其所在写字楼或公寓物业向当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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