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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办理机构证的通知
2017/04/19

各国驻华新闻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中国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组织机构代码等各类机构代码,作为中国境内各类机构(包括各驻华新闻机构)在华法人身份标识,是办理银行账户、工商税务、车辆登记等手续的凭证。外交部新闻司(外国记者新闻中心IPC)作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登记部门,负责为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发平稳顺畅运行,前一阶段,IPC进行了试运行,为部分新闻机构核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证。即日起,IPC为所有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核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证。各机构需在2017年12月1日前完成机构证换发申请。

  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申请机构证所需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清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登记表》

  2、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护照、护照居留许可页复印件、记者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原常驻新闻机构证复印件

  新设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申请机构证所需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清晰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登记表》

  2、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护照、记者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请驻京新闻机构向IPC,驻上海、重庆、广州、沈阳、深圳和大连新闻机构向有关省市外办递交申请。

  欢迎致电65882585或发邮件至ipc@mfa.gov.cn咨询相关问题,IPC愿竭诚为你提供服务。

  外国记者新闻中心

  2017年4月19日

  附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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